详解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念和模式(Third-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通过与主要银行签订合同,在用户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根据央行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在线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不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且成为一种全面的在线和离线覆盖,应用场景更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在通过第三方平台的交易中,买方购买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支付,另一方通知卖方货物到达和交付;买方检查货物后,可以通知卖方支付平台。理论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完全消除了电子交易中的各种欺诈行为:(1)用户可以使用在线支付、电话支付、手机短信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2)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具有资本传输功能,而且可以限制和监督交易双方。(3)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为在线交易提供保障。第三方支付模式使企业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它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多次公开传输造成的信用卡信息盗窃BTOC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交易流程如图所示:

(1)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最终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2)客户选择使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用信用卡将付款转入第三方账户; (3)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客户已付款的消息,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4)商家收到通知后按订单发货;(5)客户收到货物并核实后通知第三方;(6)第三方将账户上的付款转入商户账户,交易完成。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银行支付模式无法约束和监督交易双方的问题,支付方式相对单一;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交易欺诈广泛存在以下问题。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商家来说,不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风险。** 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它不仅可以避免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货物的质量,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扩大业务范围,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 ** 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第三方支付的风险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所有这些第三方支付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营的业务已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是我们应该深思的问题。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在支付过程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还是内部交易模式,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就会出现资金安全问题和支付风险问题。(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沉淀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一般商家的资金会停留两天到几周。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第一,在途资金的不断增加,增加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指数。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在线交易双方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呢?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大量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可能会导致支付风险。(2)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虚拟货币还没有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与银行系统分离,很难跟踪平台内的资金流,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还不清楚。但是,没有人愿意为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付出巨大的灾难。一旦没有人愿意为虚拟货币的发行买单。3.央行在《反洗钱报告》中表示,反洗钱法带来的洗钱风险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的比例迅速上升,大部分交易都是通过电话和计算机网络进行的。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这给银行了解客户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和高发领域。第三方支付类别(1)《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分类1。所谓网络支付,是指收款人之间依靠公共网络或特殊网络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兑换、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支付服务提供者,以互联网等开放网络为支付渠道,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接口,在商家、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形成完整的支付服务流程,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根据网络支付服务的具体业务流程,网络支付,特别是网络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支付 ** 模式和虚拟账户模式也可分为信用中介虚拟账户模式和直接支付虚拟账户模式。(1)支付 ** 模式支付 ** 模式又称 ** 支付是电子商务中最常用的互联网支付服务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线商家和银行 ** 增加第三方支付 ** ,由第三方支付** 负责整合不同银行的网上银行接口,为网上商户提供统一的支付接口、结算对账等业务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所有银行 ** (网银、电话银行)集成在一个平台上,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通过使用支付机构的平台连接多家银行 ** ,实现一点接入,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各种银行卡互联网支付服务。电子商务B2C以交易场景为例,支付 ** 模式的一般业务流程如图所示:

(2)虚拟账户模式虚拟账户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为商家提供银行支付 ** 的集成服务还为客户提供虚拟账户,可以绑定或连接客户的银行账户。客户可以从银行账户和其他资金来源向虚拟账户充入资金,也可以从虚拟账户向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客户在线支付交易可以在客户的虚拟账户或虚拟账户和银行账户之间完成。虚拟账户支付模式加快了资,降低了使用银行支付服务的成本。虚拟账户模式不仅包括支付 ** 集中银行支付界面的优势也解决了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① 通过虚拟账户屏蔽商家和消费者的银行账户和密码,买卖双方都无法了解对方的信息,从而减少了用户账户机密信息暴露的机会。② 可以为电子商务和其他交易提供信用担保,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信用增强,从而解决中国互联网支付缺乏信用的问题。当然,在具体的业务运营过程中,当虚拟账户资金真正转移到客户银行账户时,它汇集并存储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中,导致用户交易资金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虚拟账户模式下,虚拟账户非常重要,是所有支付业务流程的基本载体。虚拟账户模式可分为信用中介账户模式和直接支付账户模式。① 信用中介虚拟账户模式在信用中介账户模式中,虚拟账户不仅是资本流通的载体,而且在信用中介中发挥作用。这里所谓的信用中介,是指提供信用中介支付模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己的商业信用注入支付模式:交易发生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暂时代替买方保存付款,然后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卖方支付付款。支付宝提供的虚拟账户支付服务是一种典型的信用中介支付模式。从信用中介账户模式的发展来看,该模式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a)具有虚拟账户模式的所有功能,包括基于虚拟账户的资本流通、银行支付 ** 集成等;(b)传统的交易信用来自买卖双方的信用,通过信用中介账户模式实现的交易,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提供了交易中的支付功能,还整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商业信用,大大提高了交易信用,提高了交易实现率。电子商务C2C如图所示:

② 直接支付虚拟账户模式直接支付虚拟账户模式的交易过程相对简单。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账户只负责资金的临时存储和转移,不承担信用中介等其他功能。为实现直接支付账户的支付模式,买卖双方应首先在支付平台上设置虚拟账户,并将各自的银行账户与虚拟账户进行关联。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平台根据支付信息将资金从买方银行账户转移到买方虚拟账户,然后从买方虚拟账户转移到卖方虚拟账户,最终转移到卖方银行账户。整个交易过程由买卖双方通过虚拟账户进行操作和实现。还有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直接支付账户模式。

2、预付卡的发行和接受预付卡是以先付费后消费为支付模式,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预付卡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磁条、芯片和其他卡片。与银行卡相比,预付卡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没有直接关系。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预付卡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用途预付卡:企业通过购买、委托获得信用卡技术并销售预付卡,只能在发卡机构消费,主要由电信、购物中心、餐饮、健身、美容等领域发行和接受;另一种是多用途预付卡,主要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发行,该机构与许多企业签订协议,接受POS在终端上,消费者可以用这张卡在许多联盟商家刷卡进行跨行业消费。典型的多用途卡包括斯玛特卡、德仕卡等。预付卡的支付流程如图5所示;

3、银行卡收据银行卡收据业务是指收据机构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行卡特殊商户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其中,验收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取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元素的各种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信用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收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信用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收单机构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与特殊商户签订银行卡验收协议,承诺支付,并承担核心业务的主要责任。本文所指的银行卡收据特别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收单机构,通过验收终端收取货币资金的支付结算服务。银行卡收据模式如图6所示。

(2)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的分类,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主体的分类,以发现不同主体的性质是否会影响监管政策的制定。根据主体的不同性质,有以下分类:(1)根据支付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可分为两类:① 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没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不参与商品销售环节,只专注于支付服务,如快钱、通联支付、汇付天下等;② 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属于集团联盟或战略联盟关系,主要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分别依赖淘宝、拍卖网和QQ、盛大网络。(2)注册资本性质可分为:① 国有控股第三方支付机构:指控制国有资本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典型代表银联业务;② 国有第三方支付机构:指企业股权结构中的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不占控制权,典型代表为通联支付;③ 民营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国内投资者投资的全部资本,典型代表为支付宝、快钱等;④ 外商独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典型代表是贝宝(中国);⑤ 中外合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指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同出资的企业。典型代表是首信易。(3)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① 单一业务支付机构:只从事某类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如杉德,只从事银行卡收据,只从事预付卡的资本和信函;② 综合业务支付机构:指从事快速支付、联合支付等多元化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3)根据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各种属性,结合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实际产品,可以下主要分类方法:(1)根据支付指令传输渠道进行分类:根据支付指令传输所依赖的信息网络渠道进行分类。该措施是正确的网络支付的分类,就是按照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网络支付、固话网络支付、数字电视网络支付。(2)按支付终端进行分类:即根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类,《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主要包括:POS支付、PC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机顶盒支付、ATM机支付。(3)按支付距离分类,主要包括:① 近场支付:不需要使用远程移动网络,通过NFC、红外、蓝牙等其他技术,实现资金载体与售货机、POS机终端等设备之间支付指令传递,支付完毕,消费者即可得到商品或服务;② 远程支付:支付的处理是在远程的服务器中进行,支付的信息需要通过网络传送到远程服务器中才可完成的支付。(4)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①B2B支付,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②B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企业和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③C2C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个人与个人间的资金转移活动提供服务。(5)按支付时间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是按付款人实际转移货币资金的时间与交易完成时间的先后关系来划分的。在《办法》中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① 预付支付:付款方在交易尚未完成前,需提前支付款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到收款方;② 即时支付:指付款方在交易完成时已同步完成款项支付,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付给收款方;③ 信用支付:在交易过程中,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或者会同商业银行为付款方提供垫资服务的支付行为。(6)按货币资金存储方式:可以分成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① 卡基支付:以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和预付卡为主要支付工具载体去实现的各种支付服务;② 网基支付: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通讯终端实现基于账户(银行账户、第三方虚拟账户)的无卡(No card present)支付,这种类型支付通常不是通过读取卡片信息,而是通过密码来验证支付指令。卡基支付和网基支付现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便利居民日常收付,拓展个性化理财服务,促进旅游、消费、扩大税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7)按交易背景进行分类:按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分类方法在《办法》中也得到了部分体现,就是货币汇兑业务。主要包括:① 有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存在交易背景,如B2C支付、POS收单等;② 无交易背景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的收付款人之间没有交易背景,如货币汇兑业务。(8)按是否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可以分为:① 有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当了信用中介的角色,在买方确认收到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监管货款的支付方式;② 无信用中介功能的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只作为单纯的支付服务中介,不承担信用中介职能。第三方支付的四种模式1、平台依托型。此类互联网金融公司拥有成熟的电商平台和庞大的用户基础,通过与各大银行、通信服务商等合作,搭建“网上线下”全覆盖的支付渠道,在牢牢把握支付终端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包装商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从中赚取手续费,并进一步推广其他增值金融服务。代表企业包括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盛大集团旗下的盛付通等。2、行业应用型。流动资金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应用范畴已经由最初的B2C零售扩展到更为广阔的B2B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来改善产、供、销整体效率,以提高竞争力。此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面向企业用户,通过深度行业挖掘,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包括金融服务、营销推广、行业解决方案一揽子服务,获取服务费、信贷滞纳金等收入。代表企业包括汇付天下、快钱和易宝。3、银行收单型。银行收单型,也可称为POS收单型。所谓POS收单即通过销售终端收取账单的支付方式,而随着支付方式及功能的不断扩大,定义也不断进行了扩大解释,现在POS收单统指通过POS机进行的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账等交易。此类模式在发展初期是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和银联POS终端为线上商户提供账单号收款、账户直充等服务,获得支付牌照后转为银行卡收单盈利模式。目前国内拉卡拉为其中较为成功的典型。4、预付卡型。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向购买人收取手续费,与银行产品形成替代,挤占银行用户资源。代表企业包括资和信、商服通、百联集团等。第三方支付的盈利模式1、手续费。即第三方支付向用户收取手续费与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之差。无论是线上的支付宝还是先下的拉卡拉,手续费都是其传统的盈利模式之一。其中针对个人的主要有转账(至银行卡),提现,缴费,短信安全提示以及外币支付等等。针对企业的主要有安放POS机,为企业提供查询、对账、追收及退款等清算交易相关的服务手续费。手续费的区间一般在0.08%-1.25%之间。但是,这种盈利方式技术含量较低,边际利润也较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通过增大交易流量来增加收入。2、广告费。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的互联网平台以及移动客户端,都会收取各种商户的广告费用。3、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这里的沉淀资金也就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货币代付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其银行账户利息所得10%,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多可以获得90%的利息收入。在以活期存款形式的客户备付金满足日常支付业务的需要后,其他客户备付金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这意味着,部分客户备付金可转成为期3个月的单位定期存款。支付宝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部分收入占支付宝平台收入的5%。但是,如果拥有预付卡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能够更好的实现资金沉淀,那么沉淀的资金可以占到当年发卡额的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按照4%-5%的协议存款率,和0.78%的手续费来估算,这部分的利润还是很可观的。4、服务费。这里所指的服务费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客户提出支付解决方案,提供支付系统以及各种增值服务。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最核心的盈利模式。前三种盈利模式在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具有同质性,无法将不同的平台区分开来,不能体现平台的竞争优势。因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必须通过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成本较低的支付解决方案来提升其产品溢价,吸引更多客户,获得企业核心竞争力。文章来源:毕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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