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闻(记者 陈林)自7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新政策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管理要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存放在食品添加剂区(柜),并有专用称重设备;不得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小餐馆、小杂货店、食品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政策,北京对小作坊、小餐馆实行许可制度,对杂货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采购检验义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除检验供应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外,还应当保存采购凭证。如果凭证信息不均匀,应当如实填写。同时,凭证或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同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员工健康证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对于小车间,实行积极清单管理,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小车间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小车间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包装食品。
食品摊贩也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肉冷菜、生水产品、装饰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区人民政府确定不经营的类别。
此外,新政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16项禁止生产经营行为,包括禁止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死亡、毒死或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牲畜、动物、水产动物肉类、违反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药品、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等。
违反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中,罚款设定了5个罚款起点和处罚范围。例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工具、设备、原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杂货店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绝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在小规模食品经营管理中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业实行许可管理,对小杂店的开业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更加明确,有助于促进北京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实施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清单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责任更加科学严谨,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新京报记者 陈辑 于音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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